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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资企业法修订】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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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重新公布。




   2016年9月3日,。、、,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出现以下重大变化:

 

1、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

 

4、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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