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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原创版《2016中国好声音》,怎么就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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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已经被引进综艺节目的轰炸,

问中国的原创节目何时能回归?

               


真是人红是非多呀!

继非诚勿扰之后

中国好声音也陷入版权纠纷

2016年6月20日


裁定:

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 

二、世纪亮丽(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简单的说就是节目的招商、宣传、制作与播放各个环节,均不得使用V字形LOGO,也不得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一、双方纠纷的缘起



“the Voice of China”——“中国好声音”是从荷兰引入我国的一档节目。浙江电视台播出的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经荷兰TALPA CONTENT B.V.公司授权制作,但是灿星公司的授权只到2015年。随着好声音在中国的热播,荷兰公司在2016年谈判时,要求大幅增加许可费用,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协议。而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则乘机以4年600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TALPA 公司的授权。


说到唐德大家可能没有印象

但是他们家的艺人可是如雷贯耳

截个图给你们感受下




在与TALPA 公司停止合作后,灿星称将“中国好声音”改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并自称是一档原创音乐节目。灿星随后公布了全新的节目标识,将之前手握话筒的胜利手势改为一个金属的V字,而之前的导师转椅据称也将改为导师战车。2016年6月17日中国好声音开始录制,并拟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卫视播出。


但是鉴于好声音在中国连续播放4年,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灿星公司在宣传、制作节目时仍然沿用了之前的节目模式与元素。唐德公司则认为该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好声音开播前,。

除了本案涉及的产品此前TALPA 公司已经在香港申请了仲裁,并申请了针对梦想强音公司、灿星等公司的临时禁令措施。同时TALPA 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认定梦想强音公司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图为Talpa公司首席执行官 Pim Schmitz

    

二、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按照教科书的解释,是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仅仅具有紧急性与临时性。也就是好声音已经录制,离开播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构成了紧急情况。这也是原告唐德公司精心选择的时间节点。但从程序看,本案尚未进入实质的诉讼程序,由于保全中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商标、驰名商标保护、不正当竞争、节目名称等,如何选择诉讼策略,是唐德公司目前首要考虑的。




三、综艺节目中复杂的财产权益


好声音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纠纷,根本上在于好声音节目的知名度与广泛影响力,使其背后的诸多要素,诸如名称、舞台布置、视频剪辑甚至灯光、机位分布等都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然而这种实际产生的市场价值,可能在实践中具有市场价值,但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




如唐德公司申请所说的,自己获得TALPA的授权,TALPA要给他们进行技术指导,因此,唐德公司获得的授权,与其说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如说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了包含诸多权利集合的节目制作与商业运作方式。




整个授权过程中,是一个娱乐领域较为典型的,在合同法下的综合授权,既包括了合法权利的许可,也包括了一些节目制作的流程指导。具体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 1、商标权  


第G1098388号商标
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


裁定指出了两个已经由TALPA 注册的商标,这两个图形在中国好声音里作为标志性的图形出现,但是由于商标已经由TALPA 公司注册,灿星公司未获得许可,所以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播放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权使用上述两个商标的标识,甚至即便与上述标识相似,都可能构成侵权。


  • 2、未注册驰名商标权

唐德公司主张商标中的V字形手势图案,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尤其在商标注册推广多年后的今天。我过商标是注册制,只有商标注册了才有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注册了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才可能构成驰名。




但是唐德公司主张商标属于已经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上与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定矛盾之处,唐德公司要证明自己拥有一个驰名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无异要负担一个近乎无法完成的证明责任。


  • 3、综艺节目的著作权

根据唐德公司的表述,获得荷兰公司的授权,内容是多方面的,比如节目名称、标识使用、舞台的布置、道具、灯光等全部要在许可合同中约定执行。而诉讼中则可能要从合同中区分,哪种授权是法律保护的,哪种授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利。




A、节目本身是否构成作品

,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因此综艺节目本身可能构成著作权。




B、不同要素组合的节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

好声音中,主持风格、舞台风格、演唱方式、播出方式的节目模式,是好声音区别于一般节目的特质,但是这种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可能是本案中争议非常大的地方。




  • 4、知名服务特有节目名称权利

简单说就是知名度较高的节目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目前热播的“跑男”等节目,由于影响力较大,背后有很大经济价值。因此尽管他们是一个名称,但是为了防止造成市场混乱,法律适度保护这种名称的权利。但是名称自身是否可以作为权利,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




“中国好声音”与改名后的“2016中国好声音”是非常近似的,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但是真正的进入诉讼程序后,用何种权利保护节目名称,似乎还很难确定。当然案件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使用、虚假宣传等一些的问题。




好声音案进入司法程序

其中的法律问题

可能需要非常聪明的小脑瓜才能解决

尤其关于节目制作与播放过程中产生的利益

如何确定权利的边界

在娱乐化的今天是非常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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