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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监委如何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原则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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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四川省大英县监察委员会   张航波。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wesword@qq.com。【2018年度原创作品314】未经授权,禁止将原创文章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转发,违者按侵权处理。

【洞见】职务犯罪调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应该注意的4大问题和6大讯问技巧 | 154

2018年3月20日,,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等多项权限。其中《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进一步确定在讯问被调查人员的时候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也会参照该规定,关注监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遵守“审录分离”原则。那么实践中,在讯问被调查人员的过程中,如何坚持“审录分离”原则,成为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考验。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审录分离”原则的必要性

1、落实“审录分离”原则,是保障被调查人员切身权益的需要。

之所以要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本原因在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坚持“审录分离”原则,则是进一步强化审讯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也是对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态度与行为的一种约束,能够进一步增强讯问人员客观公正进行讯问的意识,确保不出现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切身权益。

2、落实“审录分离”原则,是确保整个讯问过程客观性、独立性和真实性的需要。

如果讯问人员操作录音录像设备,往往会会使被调查人员认为整个讯问过程全部掌握在讯问人员手中,害怕屈打成招,使被调查人员心理压力剧增,不利于整个讯问的顺利进行,甚至会使被调查人员产生对抗心里,无法获取言辞证据。在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落实“审录分离”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讯问人员即是全程录音录像的操作者、又是讯问执行者的情况出现,可以让被调查人员切身体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第三者在操作,让其感受到整个讯问过程的客观性,缓解其心理压力,使其能够正常、自然地面对整个讯问过程。

二、如何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原则

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尽快确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从制度层面明确细化“审录分离”原则。

1、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专职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成立专门的监察技术部门,由专人专职负责全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是落实“审录分离”原则的前提。

2、进一步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审批程序。

建议在开始讯问之前,由办案部门出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按照审批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交监察技术部门,由监察技术部门出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说明》并派专人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3、进一步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登记、保管、备案和“正本开封”制度。

一方面,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由技术人员监察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同时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记录被调查人员姓名、涉嫌罪名、录音录像地点等基本信息,录音录像开始时,技术人员应当做好时间登记;

另一方面,在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当在讯问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技术人员负责刻盘、封盘等工作,录音录像光盘一式两份,当面确定正副本,并在讯问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监督下进行正本的封存,在正副本光盘的包装外壳,技术人员应当注明录音录像地点、开始、结束以及封存时间,并由被调查人员签名捺手印,副本交由讯问人员装卷,正本由监察技术部门保存;

最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被调查人员或其律师、公诉部门(审判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副本内容存有疑问,需要开封正本的情况时,应当经监察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被调查人员或其律师、公诉部门(审判部门)承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正本包装外壳开封记录签字确认后,由监察技术人员当场开封,播放光盘内容。同时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播放结束后,由技术人员再次封盘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正本包装外壳签字捺手印,然后由技术人员对记录正本开封、播放光盘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刻盘,并依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分正副本进行封存,由被调查人员、公诉部门(审判部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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